如何申请签证

人才入境计划

  • 有意来港工作及定居,而未在港获聘的人才#,可根据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选择以下申请类别:

    1.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收入达港币250万元或以上,或等值的外币(A类申请);
    2. 申请人获合资格大学*颁授学士学位,并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累积至少三年工作经验(B类申请);或
    3.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获合资格大学*颁授学士学位,但工作经验少于三年(C类申请) ,这类申请受年度配额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类申请并不适用于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的非本地学生
    • 根据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获准来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36个月(A类申请)或24个月(B类及C类申请),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申请人须已在香港特区受聘并能从中获得稳定收入,或已在香港特區开办或参与业务;获批准的申请人,一般可获准延长逗留不多于三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符合顶尖人才类别资格人士延长逗留期限进一步放宽至6年。

    * 合资格大学是指合资格大学综合名单(下称「综合名单」)载列的大学/院校。综合名单是劳工及福利局根据(i) 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全球最佳大学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这四个指定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在过去五年所列的百强大学/院校;(ii) 过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学排名「酒店及休闲管理」范畴位列前五名专门提供酒店课程的大学/院校;(iii) 过去五年在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大学排名位列前二十名的内地大学而制定;及(iv) 过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学排名「艺术与设计」范畴位列前五名的专科学院而制定。为免生疑问,从合资格大学设立的持续和专业教育学院、分校、延伸学院或附属学院等所获取的学历,将不予接受。

    #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

  • 有意来港工作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专业人士#,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提出申请。一般就业政策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 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 薪酬福利与市场水平相若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 透过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人士可以雇佣身份留港,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 36 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 3 + 2 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 (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 符合顶尖人才类别资格人士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 本计划不适用于 a) 内地的中国居民;及 b) 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 有意来港工作的内地专业人士,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 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 薪酬福利与市场水平相若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 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可以雇佣身份留港,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 36 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 3 + 2 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 (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 符合顶尖人才类别资格人士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 非本地毕业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两年寻找工作,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或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
    • 首次入境时无须先获得聘用(适用于应届毕业生)
    • 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或之后申请,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而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 (适用于非应届毕业生)
    •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非本地毕业生须已获得聘用,或已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获准以3+3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符合顶尖人才类别资格人士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6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就老挝、尼泊尔及越南国民而言,「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只适用于(a)在香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但不包括(一)相关院校开办的自资课程;(二)相关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的课程;及(三)相关院校开办的交换生课程或短期课程;或(b)大湾区校园毕业生。

  • 有意来港工作及定居,而未在港获聘用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可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提出申请。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不限行业,并设有以下两套评核机制 –

    • 综合计分制 - 适用于高技术人才或优才
      - 12项涵盖六大范畴的评核准则,包括:年龄、学历、语文能力、工作经验、全年收入及业务所有权
    • 成就计分制 - 适用于拥有杰出成就的优秀人才(例如奥运奖牌、诺贝尔奖、国家/国际奖项得主)
    • 按本计划「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 36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进一步延期逗留时,申请人须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已于香港定居及对香港有所贡献,例如担任学位程度、专家水平或高级的支薪职位,并且获得稳定收入,或于香港建立或参与具合理规模的业务。获批准延期逗留的申请人通常会以3+2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符合顶尖人才类别资格人士一般会获准延长逗留5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来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 24 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 在递交申请时,聘用公司获创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额
    • 申请人主要从事先进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网络安全、数据分析、数码娱乐、金融科技、绿色科技、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材料科学、微电子、量子技术或机械人技术范畴的研发工作
    • 申请人持有具特别认受性的大学所颁授的科学、科技、工程或数学(STEM)学科学位
    • 薪酬应不低于香港类似职位现时的市场薪酬水平
    • 申请人符合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上就相关职位列明的特定条件
    • 透过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人士,逗留期限模式为3+3+2年
    • 符合顶尖人才类别资格人士逗留期限模式进一步放宽至3+5年,获准延期逗留的五年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

  • 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根据此计划申请来港。计划不限行业,申请人在首次入境时无须先获得聘用。计划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 年龄介乎18至40岁;在海外出生
    • 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在其出生时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国籍人士*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学士学位)、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 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普通话或粤语)
    •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获准来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申请人须已获得聘用,或已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获准以3+3年的模式获准延长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符合顶尖人才类别资格人士年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6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

    * "中国籍人士"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并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诠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 计划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企业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提出申请。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 能够对本地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
      • 业务计划、投资款额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
      • 营业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及财政资源
      • 计划在香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的企业家,如其初创业务获得政府支援的计划支持*,其申请可获优先考虑批准
    • 透过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人士可以雇佣身份留港,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 36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投资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 3 + 2 年的模式批出。

    # 本计划不适用于 a) 内地的中国居民;及 b) 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 例如投资推广署的StartmeupHK创业计划、香港科技园公司的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及科技创业培育计划、数码港培育计划、创新科技署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及企业支援计划,以及香港设计中心设计创业培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