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
律師
職責說明
律師在各類法律問題和糾紛上 (包括:訴訟、知識產權、公司法、私隱、排解糾紛和合同談判) ,為客戶作出建議、起草法律檔,及在刑事、民事訴訟及其他法律訴訟代表客戶。
法律專業知識及技巧
律師必須能夠運用法律知識,以法律邏輯思維分析數據,並運用演說和寫作技巧,為客戶解決法律問題和爭議,確保客戶在法律上的利益不受損。
司法制度及程式專業知識
律師必須熟悉香港司法制度和各級法院處理案件程式。
入職要求
- 必須於香港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或其他認可之普通法適用地區之院校取得法學士學位。香港律師會也負責為在香港執業的所有外地律師註冊和規管其執業。目前,外地律師可通過由香港律師會主辦的海外律師資格考試 (或取得豁免考試的資格),獲認許為香港律師。
- 必須完成法學專業證書。如本港執業律師欲申請成為大律師,他們須於申請日前 (或在申請日之前不超過12個月) 經已擁有至少3年之認可執業律師資格,而於上述3年期間內,他們亦須在本港執行律師工作或受聘於政府為律政人員。
- 在取得所需學歷後,仍要再完成兩年的實習律師實習期,表現良好,才可獲認許在香港以律師身分執業。除上述的要求外,申請人取得大律師資格前必須完成6個月的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如要正式執業,他們還須再實習6個月 (在該段實習期內,他們可在限定範圍內以大律師身分執業)。
- 律師必須持有由香港律師會發出的有效執業證書。大律師必須持有由香港大律師公會發出的有效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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